南京最低工资标准
2004年-2018年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官方文件合集
2004年
关于调整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劳社劳薪[2004]14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2004年3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为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今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经省政府同意,授权我厅发布,具体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一)调整的全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一类:620元/月(原540元/月);二类:500元/月(原450元/月);三类:440元/月(原390元/月);四类:360元/月(原320元/月);
(二)调整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一类:5.2元/小时(原4.6元/小时);二类:4.2元/小时(原3.8元/小时);三类:3.7元/小时(原3.3元/小时);四类:3.1元/小时(原2.7元/小时);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内,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2005年
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薪〔200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5]20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今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620元/月调整为690元/月,适用于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二类区,由原500元/月调整为550元/月,重庆刑辨律师,适用于溧水县;三类区,由原440元/月调整为480元/月,适用于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4.2元/小时调整为4.6元/小时;三类区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原3.7元/小时调整为4.1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口径。(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剔除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11月1日起执行。
2006年
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薪〔200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5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执行类别调整为:一类区,由原690元/月调整为75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不含原六合县、原江浦县);二类区,由原550元/月调整为62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类别由一、二、三类调整为一、二类,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由原执行三类区标准调整为执行二类区标准。明年原六合县、原江浦县区划调整期结束,直接过渡到执行一类区标准。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5.8元/小时调整为6.3元/小时;二类区,由原4.6元/小时调整为5.2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ОО六年十月十一日
2007年
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薪〔2007〕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执行类别调整为:一类区:由原750元/月调整为85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二类区:由原620元/月调整为70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原六合县、原江浦县区划调整期结束,由原执行二类区标准调整为执行一类区标准。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6.3元/小时调整为7.2元/小时;二类区:由原5.2元/小时调整为5.9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0年
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850元/月调整为96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00元/月调整为79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7.2元/小时调整为7.8元/小时;二类区由原5.9元/小时调整为6.4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九日
2011年
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规〔201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 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960元/月调整为114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790元/月调整为93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7.8元/小时调整为9.2元/小时;二类区由原6.4元/小时调整为7.5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О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2012年
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2)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20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2年6月1日起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由原1140元/月调整为1320元/月,适用范围为南京市市区(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二类区由原930元/月调整为110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县、高淳县。
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由原9.2元/小时调整为11.5元/小时;二类区由原7.5元/小时调整为9.6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各单位应按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工资分配中的有关项目,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О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2013年
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3〕16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28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我市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一类区1480元/月,适用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六合区、浦口区、江宁区;二类区1280元/月,适用范围为溧水区、高淳区。
二、调整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13元/小时;二类区11元/小时。适用范围同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在剔除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五、认真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执行工作。各单位应按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工资分配中的有关项目,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送达《行政建议书》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劳动监察部门应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013年6月27日
2014年
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4〕16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31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将南京市溧水区、高淳区最低工资标准类别调整为一类区的函》,经市政府同意,从2014年11月1日起,我市各区统一执行一类区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63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5元/小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14年11月17日
2015年
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5〕167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22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7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5元/小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015年12月29日
2017年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7〕107号
各区(园区)人社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要求,经南京市政府同意,我市自2017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9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小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017年6月27日
2018年
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宁人社〔2018〕175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7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自2018年8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20元/月。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5元/小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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